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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提醒
发布时间:2024-05-30 10:47作者:admin点击:次
新一轮营销旺季和网购热潮即将到来,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禅城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合规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作如下提醒。
主体合规提醒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提醒的主体对象为禅城区内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即商家)、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主播服务机构。
一、直播营销平台
直播营销平台应根据实际业务内容依法取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应当加强直播营销生态管理,依法履行平台管理责任。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制定并公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的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信息,明确平台内各方主体权利和义务。
(二)加强对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的巡查管理,具备维护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发现平台内销售禁售商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营销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对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强化对主播及其他参与直播人员的管理,将严重违法违规主播和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及时公示黑名单供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服务机构掌握。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五)依法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信息进行保存。建立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六)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确保相关信息和责任主体可追溯,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二、平台内经营者(商家)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直播销售商品或服务,应当遵守平台规则和合作协议,依法履行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
(一)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售后服务等信息。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或经营主页面显著位置,如实公示自我声明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
(三)规范商品或服务销售页面管理,合法合规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
(四)平台内经营者自行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参照对直播间运营者及主播的合规提醒。
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参照本条提醒。
三、直播间运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按照平台规则和合作协议,依法对直播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建设、内容审核以及违规处置。
(一)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
(二)建立直播商品的质量控制与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
(三)建立主播管理制度,做好直播监控,避免主播在直播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主播资质考核评价机制。
四、主播
主播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履行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约定,依法向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
(一)自然人主播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主播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二)规范着装和用语,不得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在未取得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应单方面作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退款退货承诺。
(四)主播及其他参与直播的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履行并承担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五)主播直接和平台内经营者签订协议的,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并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自然人主播从事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类等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并按相关部门或直播营销平台要求进行报备、审查。
五、主播服务机构
主播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开展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履行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依法纳税等义务。
商品或服务合规提醒
一、负面清单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推销或者提供下列商品或服务: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及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五)未依法取得许可、备案、强制性认证或者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商品;
(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
(九)处方药、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十)枪支、弹药、军火武器类商品,军用、警用类商品,管制器具类商品等;
(十一)色情、暴力、低俗类商品,赌博、博彩类商品或服务等;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物、植物及相关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十三)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十四)有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销售的商品;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上交易或宣传的其他商品。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
二、谨慎营销
鲜活易腐等易因物流运输原因品质受损的食品、非标准化的食用类农产品,需谨慎开展网络直播营销,避免引发消费争议。
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的食品有保鲜、保温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直播营销行为合规提醒
一、坚持正确导向
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及主播服务机构开展网络直播营销宣传,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四)散布谣言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含有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九)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损害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十)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内容,诱导消费者超出合理需求购买商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不良导向内容。
二、禁止恶意营销
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合法合规营利,不得开展恶意营销。不得借未成年人、患病或残障人士、孤寡老人等进行带货牟利,不得编造演绎虚假猎奇剧情进行欺诈销售,不得营造“卖惨”人设博取同情进行商品推广。
三、确保公平竞争
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主播等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谨慎评估直播销售效果,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固定推广服务费(“坑位费”)和佣金的,应当规范合理。
四、不得虚假宣传
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不得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以下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下列方式,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
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
情形。
(三)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1.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2.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3.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4.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五、规范广告发布
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等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相混淆的用语;
(二)发布金融投资广告,应当明示风险及责任承担并作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等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三)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教育机构、受益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四)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五)发布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六)发布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对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用户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六、明码标价
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价格法》及相关规定,规范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
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七、规范促销活动
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开展网络直播营销促销活动时,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促销活动有限量要求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即时明示。以抽奖、附赠、积分换购等方式进行促销的,应当如实表示有奖销售信息、赠送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或者换购的条件,奖品、赠品、换购的商品均应符合质量要求,不得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八、保护知识产权
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商标法》、《专利法》等的规定,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服务,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九、保护未成年人
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利用网络直播推销以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或者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不得无依据随意冠以“婴幼儿专用”、“儿童专用”等标识进行差别化宣传和高价销售,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含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内容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含有炫富拜金、奢靡享乐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十、保护老年人
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保证涉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利用网络直播推销以老年人为对象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发布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
权益保护合规提醒
一、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以及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得夸大或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谎称“秒光”、“秒杀”虚构库存数据,制造紧俏稀缺的错觉,诱导消费者非理性消费,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个人信息保护
相关经营主体不得强制、频繁、过度索取用户权限,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对合法取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所获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无理由退货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四、纠纷处置
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公开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违法违规营销行为的投诉举报。
鼓励直播营销平台建立首问责任、先行赔付、在线纠纷解决等消费者权益争议快速处置制度,并公开先行赔付资金的使用细则或者说明。
五、损害赔偿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经营者责任。直播营销平台以网络直播营销形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的,承担经营者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营销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运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直播营销平台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播营销平台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直播营销平台请求赔偿。
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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