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2015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9 09:55作者:admin点击:次
佛山市商务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
佛山市2015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
佛山市2015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
根据《2015年佛山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为用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资金支持对象
1.运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进行交易、订单、客户、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
2.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供交易双方进行商品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3.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及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
4.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软件开发、设计、信用、认证、供应链、物流及仓储等服务的电商服务企业或具有公益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和社会团体。
5.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完善电子商务配套设施、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推介、培训交流、创业孵化等服务的载体企业(园区)、集聚区。
6.从事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电子商务活动推广的机构和社会团体。
7.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
8.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园区。
9.其他符合资金使用方案扶持范围内的电商企业。
(二)资金支持条件
所有申报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依法在佛山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法人应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3.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4.在市商务局备案,并提供电子商务统计报表。
5.本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3.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4.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三)责任与义务
1.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 (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2.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 (单位 )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有关统计资料。
3.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 (单位 )须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资金下达次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接受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的绩效考核。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二、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培育电子商务产业
1.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10万、5万元扶持。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20万和10万元扶持(属于定额分配项目)。
2.对2014年度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交易且年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扶持(属于竞争性分配项目)。
3.对自建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且2014年在自建平台在线交易销售额达到2000万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扶持(属于竞争性分配项目)。
4.对自建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且平台入驻企业超过50家、年在线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属于竞争性分配项目)。
5.对2014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企业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帮助单家本地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在同类企业中处领先水平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属于竞争性分配项目)。
6.对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起到孵化与促进作用的,且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00家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属于竞争性分配项目)。
7.对以免费方式为不少于200家我市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扶持(属于竞争性分配项目)。
8.对为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知识讲座、政策宣讲、人才培训、市场推介等线上线下全部活动给予不超过10万扶持(属于竞争性分配项目)。
9.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创新和技术创新,如移动电子商务、O2O(线上线下一体化)、M2C(制造商直接面对消费者)、农村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属于竞争性分配项目)。
(二)扶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对经佛山市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通过合法交易方式开展业务,且在申报规定期限内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市级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
2.对经佛山市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园区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
(三)支持本土电商企业进驻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
1.对本土电商企业(B2B)进驻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给予支持。对与电商平台签署服务协议,在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后,且B2B 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按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50%给予本土电商企业一次性扶持,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对佛山企业入驻大型电商平台(B2C)给予支持。对与电商平台签署服务协议,在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后,且B2C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按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50%给予本土电商企业一次性扶持,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支持本土电商企业开展宣传活动
对本土电商企业在入驻的国内外大型电商平台上开展宣传引流、促销等活动,按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50%给予本土电商企业一次性扶持,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上述扶持项目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对上述每个项目的支持最高比例不超过符合规定费用支出额的50%。
三、资金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流程
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将申请资料于9月30日前报送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于10月1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本项资金当年规模和经专家评审确定的项目名单确定各项目支持额度,公示无异议后再确定安排项目,并将资金按预算级次拨付至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5份,另刻光盘一张提供申报材料PDF文档(可搜索格式),分别报市商务局(4份)和市财政局(1份)。
1.初审单位准备的材料: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初审合格申报对象名单。
2.申报单位(企业)准备的材料:
基本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企业、行业商协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报情况说明(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佛山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根据申报资金类别选择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2);
(3)材料真实性声明;
(4)与项目申请单位(企业)一致的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具有条形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6)佛山市电子商务企业数据统计表;
(7)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间无违法行为声明。
根据申请支持项目类别,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鼓励培育电子商务产业
(1)申请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扶持的,需提交国家、省或市授予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称号的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2)对申请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交易扶持的,需提交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和第三方平台开具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需提供原件核对)、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电子商务销售产生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对申请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交易扶持的,需提交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电子商务销售产生发票复印件 (需提供原件核对)。
(4)对申请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给入驻企业开展电子交易扶持的,需提交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开具给入驻企业的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入驻企业通过该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电子商务销售产生发票复印件 (需提供原件核对)。
(5)对申请电商服务企业扶持的,需提交与被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开具给被服务企业的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和电子商务销售产生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6)对申请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扶持的,需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开具给入驻企业的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管理制度文件(盖章原件)、集聚区孵化制度文件(盖章原件)。
(7)对申请以免费方式为中小微电商企业提供服务扶持的,需提交与被服务电商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需提供原件核对)。
(8)对申请电商培训类扶持的,需提交所有的培训通知或研讨会方案、总结报告、参与企业和嘉宾名单以及会场照片原件一份、相关费用的合同或协议 (须列出场地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住宿费支出情况 )、场地设备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住宿费等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9)对申请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扶持的,需提交项目投资费用构成及相应的财务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济效益分析等文件。
2.申请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的,需提交佛山市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批复文件,试点企业还需提交必要的交易额证明。
3.申请本土电商企业进驻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扶持的,需提交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和第三方平台开具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上线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电子商务销售产生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申请本土电商企业开展宣传活动扶持的,需提交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服务合同和第三方平台开具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活动证明文件 (包括宣传页面复印件)
5.审核过程中,如需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将另行通知。
四、监督和检查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采取聘任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抽查方式对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申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2.佛山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佛山市电子商务企业数据统计表
4.佛山市电子商务企业备案登记表
佛山市商务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4日
(市商务局联系人:李凌云,联系电话:83383285,
电子邮箱:dsk@fscom.gov.cn
市财政局联系人:蔡平,联系电话:8328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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