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2014年省级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申报细则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传统生产和商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引导和支持跨境、农村及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完善电商发展环境,做好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模式创新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模式创新专项)项目计划及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电商函[2015]112号)的要求,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化的原则,制订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依法在佛山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法人应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三)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运行稳定。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从事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相关服务、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企业。企业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电商(或与电商相关)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业务模式具有创新性。
  (五)填写电子商务企业备案表和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提交市商务局备案(如之前已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格及统计报表)。
  (六)本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范围及内容
  (一)电子商务服务项目。对为电子商务行业提供运营服务、人才培训、技术解决等服务的企业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扶持。
  (二)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对已在海关备案开展跨境贸易电商试点业务的企业,自建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完成对接的平台或通关业务系统等予以不超过40万元扶持。
  (三)物流配送项目。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第三方物流配送及仓储服务、电商企业自建物流仓储体系,在境外投资建设仓储、配送和营销渠道等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扶持。
   (四)B2B电子商务项目。对大宗商品及农产品领域的B2B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或通过电子商务实现产销对接的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5份,分别报市商务局(4份)和市财政局(1份)。
     1.初审单位准备的材料: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初审合格申报对象名单。
     2.申报单位(企业)准备的材料:
   (1)《项目申请表》(附件)。
   (2)项目可行性报告(不少于5000字)。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
如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明细、设备清单等具体内容(作为验收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设期限及具体实施计划;建设条件(包括项目审批情况、用地落实情况、资金落实情况、技术条件等);投资预算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如项目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的必要性和意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新增软硬件清单、品牌(广告)投入的明细或形成的知识产权明细等(作为验收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期限及具体实施计划;投资预算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5)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年报。
    (6)申请电子商务服务项目扶持的,运营服务或技术解决方向的需提交与被服务电商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不少于20份);人才培训方向的提交所有的培训通知或研讨会方案、总结报告、参与企业和嘉宾名单以及会场照片原件一份、相关费用的合同或协议 (须列出场地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住宿费支出情况 )、场地设备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住宿费等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7)申请境外创新项目支持还需要提供:
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境外投资证书)。
项目合同或协议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签字页,独资设立的境外企业不需提供)。
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对于无须以注册公司形式开展的业务,申请企业需提供说明材料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投资资金汇出证明(资金汇出证明包括汇款申请书及外汇兑换水单。以实物投资的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8)申请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第三方物流配送及仓储服务项目的,需提供20家及以上被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名单及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某一个月的业务流水。
    (9)申请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的,需提供在海关备案开展跨境贸易电商试点业务的证明。自建平台或通过业务系统的还需提交与海关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完成对接的系统截图(加盖公章)和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某一个月的业务流水。
    (10)申请B2B电子商务项目的,需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提交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具代表性某一个月的业务流水。
    (11)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审核过程中,如需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将另行通知。
四、申报流程
    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将申请资料于10月27日前报送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根据竞争性分配原则,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本资金采取切块分配,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切块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财政局根据《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资金申报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本项资金当年规模和经专家评审确定的项目名单确定各项目支持额度,公示无异议后再确定最终结果。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最终结果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抓紧落实该项资金,于10月30日前完成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并报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1月30日前拨付相关资金。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实际资金投入并处于正常运作中。规划中或在建项目不得申请资金资助。
    (三)资金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良好评级,2014年以来,在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方面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的,不得申报。
    (四)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五)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局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采取聘任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抽查方式对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七)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申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