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进行时:尊重市场规律 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郑勇明)
现行工商登记制度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这样一项发挥着积极作用的重要制度进行改革,其核心并不仅仅是针对工商登记制度本身的不足,而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更加尊重市场规律。通过调整和完善工商登记制度所体现的、所承载的政府职能,改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从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一、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
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和市场是改革要处理的核心问题。通过简政放权,既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又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把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高效有序市场秩序上来。
妥善处理好宽进与严管的关系。宽进与严管相辅相成。通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既要放松市场管制,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让市场主体宽松便捷进入;又要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方法,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现代市场体系。
妥善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改革既要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利,还权于市场;又要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自治和行业自律,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既要厘清部门审批流程、权限,又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实现部门监管到位。
二、确保改革的深入推进
改革工商登记条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针对工商登记条件较高带来的“玻璃门”、“弹簧门”等问题,切实放宽登记准入条件,由“实缴登记制”向“认缴登记制”转变,放宽注册资本种种限制性规定,让“一元公司”、注册“零首付”成为现实,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投资创业的资金门槛。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探索“住改商”、“一址多照”及“一照多址”,鼓励新兴业态发展,实现住所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推进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登记事项改革,推行“非禁即入”,切实释放市场主体经营活力。
改革登记审批流程,提高市场准入效率。针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繁多,准入层层把关,社会反映强烈的“办照难”、“准入难”等突出问题,改革工商登记及关联审批流程,由“先证后照”向“先照后证”转变。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改革登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针对“门难进、事难办”以及登记管理体制存在的不适应问题,打破制度障碍和利益格局,全面简政放权,落实属地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推行登记标准化建设,规范统一工商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事项,精简申请表格及提交材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全面加强窗口建设,规范服务行为和服务标准,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由“面对面”到“键对键”转变,全面提升服务效能和水平。
改革企业监管方式,强化登记后续监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坚持“宽进严管”原则,在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两个领域同步改革,“双轮”驱动。适应登记前端改革要求,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将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企业由“要我年检”转换为“我要申报”,由“被监督”改为“我愿意”接受监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市场退出提供合理救济途径,鼓励社会实行更广泛的监督。改革传统“全天候”、“地毯式”监督管理方式,建立更行之有效、更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检查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改革市场监管机制,提升整体监管效能。针对长期以来“重审批、轻监管”或“以批代管”带来的监管职责不清、“监管难”等问题,切实厘清部门监管职责,细化落实“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合理划分无证无照的查处,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监督管理;对应审批但未获审批就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登记后续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制定配套的监管办法和标准。
改革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自律诚信。工商登记信息、企业信用信息要向社会公开,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理念的重大变化,也是大势所趋。针对此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有限、公示力度参差不齐、“信息孤岛”以及市场诚信欠缺等问题,要建设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整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关联行政审批信息、相关部门执法监管信息等资源,实现部门间信息对接、信息共享,面向社会公众查询。通过信息更大力度公开,实现更广泛的监督,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企业自律自治。同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组织通过这一系统,沟通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完善“黑名单”应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