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企业不得保留用户身份证图样;快件运单不能填写用户身份证号;寄递企业及网点要将网点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信息向经文保部门备案……这是近日咸阳市邮政管理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咸阳市寄递企业安全检查监督规定》中规定的。
寄递从业人员信息向经文保部门备案
为加强对寄递企业治安保卫和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规范公安执法监督行为,推进寄递渠道治安管理改革,近日,咸阳市邮政管理局与咸阳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咸阳市寄递企业安全检查监督规定》。
“公安和邮政职责分工更加明确。”昨日,咸阳市邮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规定要求,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寄递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对其设立的网点承担单位法律责任。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应该履行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其下设网点的治安保卫和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
该工作人员介绍,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寄递企业及营业网点,应当将其网点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信息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经文保部门备案,经文保部门通知所在地派出所。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查禁违禁品等工作需要查询寄递物品信息,检查、扣押寄递物品的,由经文保部门与寄递企业联系,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在紧急情况下,经公安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寄递企业对嫌疑物品应当立即滞留并通知经文保部门。
不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
移送市邮政管理局
据了解,寄递企业在快件运单上不得填写用户身份证号码。不过,寄递企业应当将用户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快件寄递单号等内容造册登记,将用户身份信息与其用邮信息相关联,实现可记录、可查询、可核对、可追溯。
寄递企业使用的快递登记用户身份信息的电子设备,不得具有保留用户身份证件图样的功能,寄递企业不得保留用户身份证件图样。同时,寄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服务提供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保密;泄漏用户身份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寄递企业、网点违反寄递管理制度但不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移送咸阳市邮政管理局处理。公安机关在查办通过寄递渠道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收寄企业违反实名寄递、收寄验视等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咸阳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由经文保支队通报给收寄地邮政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咸阳市邮政管理局将继续加强与市公安局协作,定期开展联合安全检查,联合应对处置寄递渠道发生的各类突发情况,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