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信息披露制度(2)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