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申报通知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组织申报禅城区2018年电子商务企业(载体)认定的通知(第二批)

第二批福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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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了这次就要等明年了

看看有没有符合你们企业的

 

扶持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审核认定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中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开展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须到海关办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备案。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立,或办公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占容超过50%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或基地等支撑载体。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立,或办公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电商创业孵化进驻企业数量在20家以上、具有创业孵化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区、镇(街道)政府在产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纳入相应年度预算安排。

 

扶持对象

引进优势电子商务企业

第一条  对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达5亿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等,并承诺经营期限在3年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第二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移动电商、跨境贸易、供应链、物流、培训等电子商务服务型企业落户我区,对承诺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且年度实际到位的注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实际到位的注册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第三条  对新迁入我区的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企业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企业营销总部,并承诺经营期限在3年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

第一条  促进销售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上年度实现国内年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大宗商品为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实现跨境年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国内和跨境网上销售额可分别计算,同时获得相应奖励。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可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减去前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  促进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上年度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年营业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分别按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可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减去前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成果鉴定,属于电子商务关键性技术研究项目,或者经区级或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市场、行业电子商务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或者创新商业模式、建设市场前景好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审核认定,按项目上年度实际投入金额的20%,连续两年给予平台建设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专业批发市场运营企业或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自建或引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通过该平台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数首次突破100家、500家、1000家,连续两年分别按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专业批发市场运营企业或平台运营企业奖励。或平台上年度网上总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1亿元、5亿元(大宗商品为1亿元、5亿元、10亿元),连续两年分别按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专业批发市场运营企业或平台运营企业奖励。获以上奖励企业第二年进档升级的,按最高档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子商务称号(包括示范、试点等)的企业,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六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5元/月/平方米租金补贴,单个经营主体每年的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入驻区内其他商业办公楼宇,可按实际租用办公面积给予10元/月/平方米租金补贴,单个经营主体每年的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上述租金补贴期限为三年,按照原扶持办法已获得租金补贴的经营主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连续获得租金补贴满五年的,不再给予租金补贴扶持。享受本扶持办法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第七条  对在我区举办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主题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机构,经审核,对举办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0%,同一单位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国内外重大电子商务类展会的区属电子商务企业,可申请扶持资金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参展实际发生费用的30%,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扶持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发展

第一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数量首次突破50家、100家、300家,分别按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载体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子商务称号(包括示范、试点等)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给予载体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同一载体有多个称号的,只奖励一个称号。同一载体同一称号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三条  电子商务产业载体从区外引进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企业落户(指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变更为该载体,下同)或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落户后1周年内被认定为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企业且企业承诺3年内不迁离我区的,给予载体运营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根据称号层级不同,奖励标准分别为: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若引进多个示范企业,可累加奖励。单个载体运营企业每年最高累加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

 

培育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环境

第一条  每年扶持不超过20家具备一定研发能力、项目实施团队、掌握相关技术及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良好的初创型企业,经审核认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

 

第二条  鼓励经认可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电子商务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改造、挂牌、共建等方式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对被认定为区级或以上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连续两年给予扶持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区级20万元。同一基地进档升级的,按最高档奖励。

 

第三条  对入驻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前2年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100%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对入驻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创型企业在稳定经营满半年以上可申请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第四条  扶持经认可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为我区电商人才技能提升、人才输送、创业培训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课程经市电子商务协会或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认可且培训课时在42小时以上,下同)获得结业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5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奖励。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输送到区内企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培训机构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6个月内成功入驻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3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奖励。单个培训机构获得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第十二条奖励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在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或以上且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创业扶持,经企业统一申报,同一企业获得扶持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

扶持资金的各种资助项目,将根据年度扶持资金的总额和资助对象的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符合扶持条件企业的地方财政贡献和申报时间排序确定,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详情请咨询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

梁小姐:18923151880

电   话:82786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