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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佛山市禅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评审委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区范围内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本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是区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作出重大技术发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特等奖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10人,单位不得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是经区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价(验收),经实践应用证明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实用价格,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申报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验收)材料、研制工作总结报告、检验报告、专利证书或查新报告、成果应用于生产或实践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反映成果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材料等。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裁决。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项目的终评情况拟订奖励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颁发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区科学技术奖奖金金额分别为: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4万元。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应按对本项目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14日公布的《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禅府〔2003〕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