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专业委员会,或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分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代表处,或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办事处,或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代办处,或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联络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账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账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