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2)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印章样式、银行账号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广东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代表)机构领导变更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